一、 关于某某房产的审理意见
对于该房产建议保持原样搁置处理,在此暂不予审理。
1、该房产属于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法院不易判决该房产的归属权
具体: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2、该房产不仅在原被告之间存在争议,而且还牵扯的原告的母亲、某某有限公司的利益。
具体:根据法院向某某公司财务人员张某某的调查,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该房产的房款是由本案原告的母亲所缴纳,开发商的财务张某某也从来没有见过被告,也没有收到过本案被告的一分钱,而且也向具体讲明了合同签订的过程和为什么落款为某某的名字,也就是说该房产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有可能会成为某某、某某母亲和开发商争议案件标的物之一(某某母亲也明确表明会起诉某某和开放商)如果法院判决很可能会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3、该房子不易改变现状,如果改变现状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或给他人带来相关的利益冲突,尤其对老人的心灵会产生重大创伤,不符合中华民族传统“尊老爱幼、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
具体:通过物业公司的证明我们可以看到,该房产交付以后一直有某某居住,而且当时在购买该房子时也明确表示该房子由某某居住,老人对此也感到非常欣慰,心里认为子女孝顺,老人过得也比较开心,所以身体也挺健康。但我们一定要考虑一个很实际的问题,老人今年已经87岁了,如果法院判决了该房屋由原被告任何一方具有使用权,势必会让老人腾出该房屋,那对老人的身心健康会产生多大的影响,我们不得而知,万一老人认为该房子是由自己的女儿为其购买的拒不搬出该房,势必会上访或产生新的纠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总结:该房产现在不具有房产证,而且不仅在原被告之间存在争议还牵扯到其他人的合法利益,更牵扯到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稳定,根据实际情况,不适合判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使用,所以建议法官考虑原告代理人的意见,对该房产保持原状暂时搁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