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济南某国有企业经过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改制,改制后的有某私营企业接受管理,但原企业职工认为现在公司工资待遇低拒绝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以新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后又不服劳动仲裁起诉到济南天桥法院。
经过:
我接受公司委托后,认真核实了改制过程中的相关文件,政府的相关批复文件及劳动者亲自签订的同意改制等相关文件
开庭过程总的答辩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公司的委托,现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庭前阅卷、参与庭审现对该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 *********改制方案是经过济南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同意的,且国资委与公司签订了《**********国有产权转让协议》,也就是说*********的改制经过了相关政府机关批复,并在其主导下进行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的范围。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1号)文件中第三条中也明确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3、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也指出“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
综上所述:22位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相关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判决结果:
济南某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